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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修業規定

民國 98 年 6 月 24 日 97 學年度第 8 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99 學年度第 5 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0 年 7 月 2 6 日 99 學年度第 12 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修業年限:二至七年。

貳、指導教授: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應為本所之專任或生命科學系合聘教師。

參、必修學分:

博士班生最低畢業總學分數為28學分(不含博士論文),學士班生、碩士班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最低畢業總學分數為30學分(不含博士論文)。
除必修學分外,得選修本校課號開頭U、M、D研究所承認學分的課程
適用於100學年度起入學學生;99學年度 ( 含 ) 前入學之學生照原入學時之規定辦理。

B43 D0010 博士論文 (0)
研究生於預計可畢業之學期選課時修習,並於該學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B43 D0020 博士班專題討論 (1)
應修六學期,或六學分;如有特殊情況,得以本所專業科目專題討論充抵,唯至多充抵 2 學期或2學分。

B43 D0030    專題研究 (1)
應修六學期,共六學分
註: (適用於 98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應修至少4 學分,在學期間每學期必修,惟已修畢6學期以上者得免修。

B43 U1160   分子細胞生物學 (3)
註:91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學生非必修

B43 M1000   高等分子細胞生物學 (3)
註1:91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學生非必修
註2:96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非必修

(98學年度起刪除) B41 U0200 B42 U0200  生物學教學實習 (2)

註: 刪除 生物學教學實習必修課程 (98 學年度起在學學生均適用)

B21 U0300   動物學實驗教學實習 (3) 或 B21 U0400   植物學實驗教學實習 (3)
註: 100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之學生適用

肆、資格考試:(詳見本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博士班研究生最遲於修業第四年上學期開學前,需通過資格考。考試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舉行。

1.  博士班研究生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學期)或四月三十日(第二學期)前應提出資格考口試申請。
申請時應繳交:申請書(筆試申請書doc格式 odt格式口試申請書doc格式 odt格式)。

2.  研究生於確定資格考口試時間後(應於學期結束前完成口試),應儘速通知所辦公室,以便安排考試場地及預先準備口試委員交通費,並請於考試前一至二天至所辦公室領取資格考試應用表格(或自行下載資格考筆試記錄表doc格式 odt格式資格考口試記錄表doc格式 odt格式等)及委員交通費等。

伍、研究生獎勵金(辦法詳見本所『研究生獎勵金發放準則』)。

陸、學位考試: (學位考試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事宜請點入 

一、通過資格考試之博士候選人在完成本條第二款所列基本要求後,得經由論 文指導 教授同意,向所方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申請時應提交申請表、歷年成績單、論文內容發表著作(或論文聲明書與切結書)。

二、博士學位考試基本預先要求:

(1) 修畢規定之學分,符合學校相關規定。

(2) 研究生於在學第五學期起,每學年需進行博士論文進度報告,相關規定請見「本所博士班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施行要點

(3) 畢業論文內容已發表(含已被接受)至少 SCI 期刊論文一篇,且學生必須為第一作者,其地址必須為「國立臺灣大學分子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但指導教授有更嚴之規定者,則依指導教授之規定。若有特殊狀況,指導教授得向所方提出,經由所務會議以個案方式審查之。

柒、本規定未盡事宜,均依本校教務章則相關辦法辦理。

捌、本規定由所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Copyright © 2004, 國立台灣大學分子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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