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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舊生修業規定

壹、修業年限:二至七年。

貳、指導教授: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應為本所專任教師。

參、必修學分:

原動物所

89學年度以前入學者:
博士班生最低畢業總學分數為二十四學分(含博士論文十二學分)

90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
博士班生最低畢業總學分數為三十學分(含博士論文十二學分)
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最低畢業總學分數為三十學分(含博士論文十二學分)

原植物所

博士班生最低畢業總學分數為二十八學分(含博士論文十二學分)

原漁科所

博士班生最低畢業總學分數為三十學分(含博士論文十二學分)

B43 D0010 博士論文 (12)

十二學分,研究生於預計可畢業之學期選課時修習,並於該學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上學期為4/30,下學期為11/30),經本所研究生委員會核可後,始得舉行學位考試。

B43 D0020 博士班專題討論 (1)

原動物所---應修八學期,共八學分;得以本所專業科目專題討論充抵,唯至多充抵 4 學期。
原植物所---應修六學期,共六學分。
原漁科所---應修六學期,共四學分。

B43 D0030    專題研究 (1)

原動物所---無限制。
原植物所---應修六學期,共六學分。
原漁科所---無限制。

 

肆、資格考試:(詳見本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本所博士研究生均須在博士班第三年(含)以前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考試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舉行。學生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研究生委員會申請考試。

一、筆試科目分兩科如下:
一般科目:分子細胞生物學,由本所老師共同出題。
專業科目:由論文委員會決定範圍後出題。

二、 口試:筆試及格後即可舉行口試,口試內容由論文委員會針對博士生研究專題範圍訂定之。

1.  博士班研究生於每年十月卅一日(第一學期)或三月卅一日(第二學期)前應提出資格考口試申請。申請時應繳交:申請書、資格考筆試成績、口試委員(至少三名)資料表。

2.  研究生於確定資格考口試時間後(應於學期結束前完成口試),應儘速通知所辦公室,以便安排考試場地及預先準備口試委員交通費,並請於考試前一至二天至所辦公室領取資格考試應用表格(資格考試記錄表、口試試卷等)及委員交通費等。

伍、研究生助學金(辦法詳見本所『研究生獎助學金發放共同準則』)。

陸、學位考試:

相關事宜請點入

柒、本規定未盡事宜,均依本校教務章則相關辦法辦理。

捌、本規定由所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Copyright © 2004, 國立台灣大學分子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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