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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

民國93年5月21日92學年度第9次所務會議修定通過

民國98年6月24日97學年度第8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及格,並符合學位授予法有關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之他項要件者,始得由所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二、 博士班研究生最遲於修業第4學年度開始前,需通過資格考。
三、 資格考每學期辦理一次。博士班研究生於每學年第一學期11月30日或第二學期4月30日前提出資格考試申請。
申請時應繳交:申請書(筆試申請書doc格式 odt格式口試申請書doc格式 odt格式)、 包含筆口試日期、論文委員會三至五名之名單(指導教授及至少一名本所老師,並由指導教授之外的本所老師擔任召集人)。
四、 資格考含筆試(筆試紀錄表格doc格式 odt格式)及口試(口試紀錄表格doc格式 odt格式)兩階段,並以先筆試後口試方式舉行。
五、

筆試科目由論文委員會決定範圍後出題(需兩位或以上命題)。

六、 口試內容由論文委員會針對博士生研究專題範圍訂定之。
七、 資格考筆試通過,研究生方可進行口試部份,決定後應儘速通知所辦公室,以便安排相關事項。
八、 口試一週前,考生需繳交研究計劃書,由口試委員審核。
九、

資格考之筆試及口試成績均須達 70 分 ( 含 ) 以 上為及格。筆試成績通過、口試未過者,筆試成績可保留。

十、 資格考核無論筆試或口試不及格,均准予重考乙次,經重考仍不及格者,本所將依校方相關辦法辦理。
十一、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立台灣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考核實施要點」辦理。
十二、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自發布日施行。
Copyright © 2004, 國立台灣大學分子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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