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及格,並符合學位授予法有關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之他項要件者,始得由所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
二、 |
博士班研究生最遲於修業第4學年度開始前,需通過資格考。 |
三、 |
資格考每學期辦理一次。博士班研究生於每學年第一學期11月30日或第二學期4月30日前提出資格考試申請。
申請時應繳交:申請書(筆試申請書doc格式 odt格式或口試申請書doc格式 odt格式)、
包含筆口試日期、論文委員會三至五名之名單(指導教授及至少一名本所老師,並由指導教授之外的本所老師擔任召集人)。 |
四、 |
資格考含筆試(筆試紀錄表格doc格式 odt格式)及口試(口試紀錄表格doc格式 odt格式)兩階段,並以先筆試後口試方式舉行。 |
五、 |
筆試科目由論文委員會決定範圍後出題(需兩位或以上命題)。 |
六、 |
口試內容由論文委員會針對博士生研究專題範圍訂定之。 |
七、 |
資格考筆試通過,研究生方可進行口試部份,決定後應儘速通知所辦公室,以便安排相關事項。 |
八、 |
口試一週前,考生需繳交研究計劃書,由口試委員審核。 |
九、 |
資格考之筆試及口試成績均須達 70 分 ( 含 ) 以 上為及格。筆試成績通過、口試未過者,筆試成績可保留。 |
十、 |
資格考核無論筆試或口試不及格,均准予重考乙次,經重考仍不及格者,本所將依校方相關辦法辦理。 |
十一、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立台灣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考核實施要點」辦理。 |
十二、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