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 | 生命科學院
 
學生園地

碩士修業規定

博士修業規定
博士資格考
助學金
學位考試
>首頁 >學生園地 >碩士班舊生修業規定
碩士班舊生修業規定

壹、修業年限:二至四年。

貳、指導教授: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應為本所專任教師。

參、必修學分:

原動物所碩士班生最低畢業總學分數為三十學分(含碩士論文六學分)

B43 M0010 碩士論文 (6)

B43 M0020 碩士班專題討論 (1)
應修四學期,共四學分。

B41 U0200 B42 U0200  生物學教學實習 (2)

  1. 所有研究所新生均應接受動物學實驗教學訓練,並於擔任實習助教之該學期選課時修習本課程,學期成績由教學訓練及擔任實習助教時之表現評定。
  2. 於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任職之在職進修生,或於碩士班階段即已修習過本課程之博士班研究生(含直攻博士學位者),得依在職進修證明或碩士班歷年成績單申請免修本課程。
  3. 外籍生得申請免修本課程。

肆、研究生助學金(辦法詳見本所『研究生獎助學金發放共同準則』)。

伍、學位考試:

相關事宜請點入

陸、本規定未盡事宜,均依本校教務章則相關辦法辦理。

柒、本規定由所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Copyright © 2004, 國立台灣大學分子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

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