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準則依本校「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訂定之。 |
第二條 |
研究生領取本助學金者,均須確實協助生命科學系及各相關研究所從事研究、教學等相關工作。 |
第三條 |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研究生助學金:
一、 |
在校內、外有專職者。 |
二、 |
領取金額高於本項助學金之其他獎助學金者。 |
三、 |
前學年(期)學業成績不佳、或協助系所工作不力、或違反校規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處分確定之次月起未滿一年)者。 |
研究生在校內、外兼職者可否申請,各研究所得視情況自行從嚴規範。但,擔任研究助理者或參與研究計畫領有獎助學金者,其助學金之支給由各所斟酌處理。
為促進本校國際化,外籍研究生如無前項各款情形者,各研究所得自行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
第四條 |
助學金之區分:助學金核發分「基數」及「開放申請」兩部份。
「基數」部份:碩士班一、二年級與博士班一、二、三年級合於第三條申請資格之研究生得提出申請。領取者,碩、博士班一年級研究生均應協助生命科學系及各相關研究所之教學、研究或行政等相關事務;碩士班二年級及博士班二、三年級應致力於論文研究並協助指導教授研究工作,無需負擔系、所其它事務。
「開放申請」部份:所有符合申請助學金資格之研究生,得申請擔任生命科學系及各相關研究所之實驗課兼任助教(或申請協助服務課程)。若申請核可,均可領取本部份之助學金。 |
第五條 |
助學金之分配:
「基數」部份:以校方核撥各所助學金總額約三分之二,依博士生/碩士生:6/5之比例,分配予申領之各研究生。
「開放申請」部份:以校方核撥各所助學金總額約三分之一,提供各所研究生申請。申請獲准之研究生於協助實驗教學(或服務課程)期間(五個月),每月可領取約一萬元(或三仟元)之助學金。
各研究生助學金實際發放金額,由各所視校方核撥金額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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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助學金之審查:研究生助學金申請案之審查及兼任助教遴選事宜,由生命科學系及相關研究所組成「一系五所課程委員會」辦理之。 |
第七條 |
研究生協助研究或教學不力,經所長核簽後,自次月起停止發給助學金。 |
第八條 |
研究生違反校規受記小過以上處分確定者,自處分確定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助學金一年。 |
第九條 |
申請研究生助學金者應繳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乙份(含協助實驗教學調查表及指導教授同意書)。二、學業、操行成績單乙份(未申請實驗課兼任助教者免繳)。三、切結書乙份。四、個人身分證及郵局儲金簿正面影本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