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系相關研究所
研究生共同修業規定暨助學金發放共同準則

92.09.10一系五所課程委員會決議訂定;92.09.12動物所所務會議決議認可

壹、
所謂「生命科學系相關研究所」為本院動物學研究所、植物科學研究所、分子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及漁業科學研究所。
貳、 共同必修規定:研究生必修「生物學教學實習」,2學分。
一、 本課程由生命科學系負責規劃及執行,授課時間為正課一小時、實驗二小時,修課學生並應擔任兼任助教實習一學期。課程內容主要為訓練研究生生物學相關實驗之講授能力。
二、 本課程分動物領域(B41 U0200)及植物領域(B42 U0200)兩班次(由各所分別開設),由研究生指導教授及本課程授課教師視研究生研究領域指定研究生擇一修習(研究生應於修業第一年修習本課程,若有特殊因素,可簽請各所所長同意後,延後修習本課程)。
三、 本課程成績評量方式包括上課及實習表現,其中上課表現部份由生科系授課教師評分;實習表現部份則由實驗課授課教師(或資深助教)及學生問卷評量。
四、 於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任職之在職進修生(附單位同意函),或外籍生,或於碩士班階段即已修習過本課程之博士班研究生(附歷年成績單),得簽請各所所長同意後,免修本課程。
參、 助學金發放準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本校「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研究生領取本助學金者,均須確實協助生命科學系及各相關研究所從事研究、教學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研究生助學金:
一、 在校內、外有專職者。
二、 領取金額高於本項助學金之其他獎助學金者。
三、 前學年(期)學業成績不佳、或協助系所工作不力、或違反校規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處分確定之次月起未滿一年)者。

研究生在校內、外兼職者可否申請,各研究所得視情況自行從嚴規範。但,擔任研究助理者或參與研究計畫領有獎助學金者,其助學金之支給由各所斟酌處理。
為促進本校國際化,外籍研究生如無前項各款情形者,各研究所得自行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第四條 助學金之區分:助學金核發分「基數」及「開放申請」兩部份。
「基數」部份:碩士班一、二年級與博士班一、二、三年級合於第三條申請資格之研究生得提出申請。領取者,碩、博士班一年級研究生均應協助生命科學系及各相關研究所之教學、研究或行政等相關事務;碩士班二年級及博士班二、三年級應致力於論文研究並協助指導教授研究工作,無需負擔系、所其它事務。
「開放申請」部份:所有符合申請助學金資格之研究生,得申請擔任生命科學系及各相關研究所之實驗課兼任助教(或申請協助服務課程)。若申請核可,均可領取本部份之助學金。
第五條 助學金之分配:
「基數」部份:以校方核撥各所助學金總額約三分之二,依博士生/碩士生:6/5之比例,分配予申領之各研究生。
「開放申請」部份:以校方核撥各所助學金總額約三分之一,提供各所研究生申請。申請獲准之研究生於協助實驗教學(或服務課程)期間(五個月),每月可領取約一萬元(或三仟元)之助學金。
各研究生助學金實際發放金額,由各所視校方核撥金額勻支。
第六條 助學金之審查:研究生助學金申請案之審查及兼任助教遴選事宜,由生命科學系及相關研究所組成「一系五所課程委員會」辦理之。
第七條 研究生協助研究或教學不力,經所長核簽後,自次月起停止發給助學金。
第八條 研究生違反校規受記小過以上處分確定者,自處分確定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助學金一年。
第九條 申請研究生助學金者應繳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乙份(含協助實驗教學調查表及指導教授同意書)。二、學業、操行成績單乙份(未申請實驗課兼任助教者免繳)。三、切結書乙份。四、個人身分證及郵局儲金簿正面影本各一份。
肆、 本準則由生命科學系及相關研究所組成之「一系五所課程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伍、 本準則未盡事宜,皆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